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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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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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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类:一,违背的划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
    关键词: 不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违背的划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划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当事人在划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划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哀求人的诉讼哀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哀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哀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哀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前提。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前提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前提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需要符合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在划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3,必需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4,符合诉讼前提,否则,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