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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市律师

    律师会见之后,被告人忽然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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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会见之后,被告人忽然翻供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一,基本情况2006年6月5日,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孟某,姜某犯故意伤害罪。经某县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
    关键词: 翻供,被告人,会见,律师

          一,基本情况 2006年6月5日,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孟某,姜某犯故意伤害罪。

         经某县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孟某与姜某等人在某镇喝酒时,孟某怀疑此前被人砍伤系刘某找人所为,便提出找刘某算账。

         被告人孟某,姜某遂到超市买了两把生果刀,二人各持一把窜至该镇某村内,找到在此租房栖身的刘某,并与刘发生争吵。

         当被害人赵某出头具名劝阻时,被告人孟某,姜某先后用生果刀朝赵某左腿,胸部捅刺,致赵某左大腿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尸检讲演表明,被害人赵某左大腿两个创口中,下方的创口较大较深,方向自外向内走行,致股动脉破裂,为致命伤。

         二,案件审理情况(一)诉辩意见1,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孟某,姜某先后用生果刀朝赵某左腿,胸部捅刺,致赵某左大腿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被告人孟某,姜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辩护人以为: (1)从两被告人供述望,无论是入刀部位仍是捅刺方向,被害人赵某之致命伤并非孟某所为,故被告人孟某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负责;(2)被告人孟某认罪立场尚可,能坦白交待,有悔罪表现,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3)从被告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望,因为小镇经济迅速发铺,活动人口数目激增,促入了小镇上网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铺,被告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迷失了自我,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哀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理结果某县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两被告人回案后对其持刀捅刺被害人腿部的位置,尖刀走行的方向,均有明确供述。

         姜某供述的捅刺部位,捅刺的方向,与尸检证明的被害人腿部下方创伤相吻合,而此处创伤造成被害人左股动脉破裂,为致命伤,故被害人致命伤为姜某所为。

         孟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致命伤非孟某所为和被告人认罪立场尚可的辩护意见成立。

         据此判决: 被告人孟某,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律师点评本案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但因被告人孟某在律师会见后忽然翻供,使得案情一时之间变得扑朔迷离。

         是故意伤害致死?仍是意外事件?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后的冤案?仍是律师提醒,匡助被告人翻案?1,被告人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律师会见后被告人翻供的原因。

         被告人的口供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特殊的地位。

         他是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最能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之一;但他同时又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事实的认定,案件的结局与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同时又是享有法定诉讼权利的的诉讼主体。

         这种特殊身份决定了被告人口供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有被告人翻供的现象发生。

         究其原因,一方面,律师参与诉讼程序后,犯罪嫌疑人有了精神依赖,可以从律师那里了解有关法律划定,案件的证据情况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由此增加了他们抗拒审讯的底数,易泛起翻供,变供的情况。

         另一方面,也可能极个别的律师出于求利,出名等因素,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以昭示或暗示等方式指使或诱使案件当事人翻供。

         2,会见时,被告人称遭遇刑讯逼供,询问笔录虚假。

         辩护人第一次会见被告人孟某,该案刚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尚未提审被告人。

         会见时,被告人孟某称,因公安职员刑讯逼供,且不如实记实,导致其在公安阶段的讯问笔录与事实完全不符,他要在检察院提审时全部翻供。

         事实真相是: 被告人孟某因此前右臂刀伤未愈,不能屈伸,根本无法刺伤赵某,是赵某自己遇到了刀尖上。

         本案是意外事件不是故意伤害。

         3,辩护人向知情人了解案情,并向专业职员咨询。

         面对被告人的忽然翻供,出于辩护的本分,为绝职维护被告人正当权益,辩护人首先向被告人支属了解被告人右臂受伤的情况,得知孟某从被砍伤至案发时,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伤情已基本痊愈。

         随后,辩护人又带着被告人孟某右臂伤后治疗的病例,找到有关医学专业人士咨询。

         专业职员答复,根据被告人所述过程,结合被告人持刀姿势,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身高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人孟某在当时的情况下,难以造成赵某腿部之伤情。

         一时之间,案件真伪难辨。

          4,检察院核实辩护人会见情况——律师遭疑律师会见几天后,某县检察院工作职员向辩护人侧面了解律师会见时的情况。

         从工作职员的语气,以及诸多辩护人因被告人翻供导致检察院将侦查方向转向“律师伪证罪”侦查的案例,辩护人已经意识到,可能是因孟某翻供,律师遭疑!所幸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

         不久,该案被退归某县公安局增补侦查。

          2006年6月5日,某县检察院再次以故意伤害罪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证人证言及两被告人供述,结合被告人姜某对捅伤赵某的部位,方向的陈述,辩护人以为被害人赵某的致命伤并非为孟某所为,并以此为辩护重点入行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近几年来,刑事辩护律师因被指称涉嫌伪证罪而受到追究的情形呈上升趋势,律师伪证罪被以为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

         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国已有200多名律师因该罪名进狱。

         从这一事件中,笔者深刻熟悉到律师依法办案和加强自我保护的重要性。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是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依法履行职责,尽不介入违法,违规之事;二是应积极,规范地完善好相关凭证,特别是会见笔录,调查笔录等。

         这既证实律师履行了会见的职责,也可认为律师的自我保护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