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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市律师

    刑事指定辩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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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指定辩护情形

    * 来源 : * 作者 : 桐城市律师

    刑事指定辩护情形

    1、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2、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刑事指定辩护中的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1、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盲、聋、哑人的,应当指定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