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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聊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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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聊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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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1, 什么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划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2, 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的前提(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1致(3)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划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婚姻法》解释2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划定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该条款的合用上要求的是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4, 离婚协议的效力分析1,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同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合用的法律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合用法律上,笔者以为应当优先合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增补合用。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详细题目详细分析,不可1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同1的尺度,甚至不同的法院就统1题目所出的判决也不绝相同,在律师同行入行的交流流动中也是各抒己见,北京离婚律师网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论述如下:(1) 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正当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划定的条件前提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1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前提是否成就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条件,且其是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前提就是解除婚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讯第1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理解与合用》中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前提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而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的划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1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1方起诉离婚并哀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为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由此可见,在统1条款的理解上,最高人民法院审讯第1庭的解释与地方法院的理解与合用存在矛盾的地方。笔者以为,离婚协议书在双方未能到民政部分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是否有效,不可1概而论。在民事领域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商定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划定且所附前提成就时应当是有效的。好比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生效条款明确商定为:"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且经婚姻登记机关存案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假如双方当事人终极因种种原因未能协议离婚的,视为所附前提未成就,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题目的处理未发生法律效力。假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生效条款明确商定为"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另外1般在离婚协议书中都有这样的话:甲,乙双方因性格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1致的基础上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因该条款比较笼统,且离婚涉及身份关系,离婚协议的效力就轻易发生争执,只能由法官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运用"自由裁量权”来裁决。假如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的生效条款中商定为:"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无论能否协议离婚,本协议中财产分割部门均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办理协议离婚而走诉讼途径的话,离婚协议书假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1,协议离婚的缺点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且有通过诉讼被法院判决无效或被撤销可能并且在合用范围受到1定限制。2,什么是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只是1种通俗的说法,严格意义上来讲仍属于诉讼离婚的范畴,即夫妻双方在达成同1的离婚意向并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题目做出正当处理后,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3,在法院办理协议(调解)离婚的合用范围1,双方均为北京户籍的,可由任何1方所在地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有1方户籍为北京的,以北京1方为被告在双方能达成离婚意向的情况下,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基于便利,快捷,省钱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1方为外埠的1般作为原告,另1方作为被告。3,双方均为外埠人的情况下,如何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提起诉讼的1方,需要证实的是对方(被告)在北京栖身满1年,而不是证实自己(原告)在北京栖身满1年。证实在北京栖身满1年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1般情况下,只要暂住证上载明的时间能达到1年或1年以上即可,但对于初次办理《暂住证》者,则很难达到栖身满1年或者1年以上的证实目的,除非上面明确显示了来京日期。有的区法院关于外埠人在北京起诉离婚立案的时候把关比较严,好比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除要求出具《暂住证》外还需要出具在北京连续栖身满1年的证实,留意:这里夸大的是1,连续;2,栖身;3,满1年。意思很明确:被告方有可能在北京办理了《暂住证》后离开。所以需要辅之以小区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栖身证实》,被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治理公司出具的栖身证实等等。4,在法院办理协议(调解)离婚所需要的时间北京各区的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的,1般都采用诉前调解程序,快的话,当天就能出具调解书。假如走正式的调解程序1般是在7天到30天左右,影响案件快慢的因素主要是法院案件量的多少。5,法院调解离婚所需要的资料1,双方之间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假如涉外的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及认证手续,涉及港澳台的,按相关划定办理证实手续。3,离婚协议书;在 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1致意见。4,民事起诉状。在民事起诉状中说明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其他的与1般民事起诉状相同。5,财产分割协议。6,在法院办理协议(调解)离婚的弊端1,有的区法院在诉前调解的《民事调解书》中不写明双方就财产,债务的分割及处理意见,轻易为当事人发生争执留下隐患。2,用度较高。就诉前调解离婚而言,各区法院把握的尺度并不相同,有的按件来收取,每件35元至75元不等,有的则按标的的比例来收取。假如不走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而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来审理的情况下,诉讼费1般按下列尺度收取: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用度交纳办法》划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门,按照0.5%交纳。 《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用度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3,时间不确定假如到民政部分办理协议离婚的话,1般当天就能出具《离婚证》,而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的时间,快则1天,慢的话,可能会拖延至30天以内,时间具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