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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4百6106条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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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4百6106条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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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诠释第4百6106条 24 凭据第4百6106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地法定署理人加入。法定署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加入或者是共犯地,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地其他成年支属,所在学校、单元、栖身地地下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掩护组织地代表加入,并将有关情形记载在案。 加入地其他职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2百710条第2款划定地权力外,经法庭赞成,可以到场对未成年被告人地法庭教育等事情。 适用浅易法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地划定。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1款、第2款地划定。 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