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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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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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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权限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划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轨制。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工业指导目录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划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轨制。

       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工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铺与改革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出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分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分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分和行业主管部分存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分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分存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分(发铺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可行性研究讲演的申报审批。

       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举措措施配套等事项入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讲演,报审批部分(发铺改革员会)审批。

       在可行性研究讲演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可行性研究讲演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分(商务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审批。

       审批部分在收到可行性研究讲演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经批准后,由审批部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的申领。

       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