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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桐城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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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桐城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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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内容如下:(1)客体要件。从刑法立法方式看,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次要客体为公共安全。惩罚该罪注重的是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现1定的危害社会结果后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行为而没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以该罪论处。那么,其侵犯的主要客体应为公共安全。因为即使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但其生产、销售、购买及使用行为已经是对医疗用品专门管理制度的严重损害。但刑法并没有将此作为该罪处理。可见在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这两者中,立法者显然更倾向于保护后者。(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1,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生产、销售。第2,或者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在第1种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既可是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也可是未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刑法所关注的是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本身的质量。只要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造成了对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即可构成本罪。在第2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个人不仅要有购买行为,而且要有使用行为。因为依照相关的规定,该罪是1种结果犯,即只有在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结果时才可以成立。(3)主体要件。该罪主体是1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购买并使用者。(4)主观要件。学界通论认为该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从刑法规定看,这是完全正确的。所谓知道,在此可理解为明知。这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1般持放任态度。这与刑法第1百4十5条规定是1致的。但对应当知道该如何理解,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行为人的经验及相关知识,应当注意到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在此涉及到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问题。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由于职务要求所负有的特定职责。注意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否认识其行为性质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既有注意义务又有注意能力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即没有认识到其所购买的医疗器械或医用卫生材料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从而产生了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是该罪的过失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百4十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前罪主体为1般主体,后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前罪在主观方面既可是故意也可是过失,后罪则只能是过失;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出现了严重危害结果,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前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后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2者在犯罪构成上的上述区别,使2罪好像没有什么易混淆之处。但是,当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而购买、使用从而发生了严重后果时,就容易在认定上出现混乱。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医用器材是用于治病救人的工具,生产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生产流程来制造,1旦设备出问题,就会对病人造成伤害。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