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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市律师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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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来源 : * 作者 : 桐城市律师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