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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市律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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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条件

    * 来源 : * 作者 : 桐城市律师

    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条件

    1、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

    3、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4、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

    5、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6、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对债权转让构成了客观上的限制

    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双务性特点。承包人在享受获得工程价款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合同项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义务。而且这些义务无论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是禁止进行转移的,这就决定了施工合同转让不可能像多数经济合同那样完全由第3方取代承包人的合同地位。

    2、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通常为数年,而其质量保修期可以达到数10年。因此建设工程债权的转让势必导致合同权利人与义务人长期分离,这将使得项目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合同约束力降低,不利于发包人维护自身的工程保修权益。

    3、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虽历来存有争议,但是主流学者观点认为应属法定抵押权”因此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所享有主债权的从权利,应当随着债权转让而1并让与。然而这1推论显然与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旨趣相背离。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业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指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见。

    我国立法特别设立承包人对于其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1方面是为平衡建筑产业“买方市场”所造成的承包人的弱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广大劳务工人和材料供应商能够得到工资报酬和货款的支付。因为承包人对工程的法定抵押权为其获得工程款支付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其能够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了资金来源,所以这1制度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经济效应范畴,更能够带来深层次的社会效应。应当认定该项权利为工程承包人所专有,依法不得随主债权而转让,或者为该项权利转让设定特别的法律规制。

    4、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证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和参与施工工作人员权益而设定的1项特别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专属于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随主债权1并转让给受让人,但是考虑到工程实践中主债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分离将使得后者丧失实现其立法效果的能力,故应当对其转让设计特别的法律规制。可见,完善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保障该项权利能够实现其法律功能和社会效果所亟须解决的问题,也能处理好因工程价款产生的债务纠纷。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师之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