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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市律师

    工程款付款竣工期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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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付款竣工期限的认定

    * 来源 : * 作者 : 桐城市律师

    1、工程款付款竣工期限的认定

    建筑工程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不同的的情形确定,例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9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

    (5)施工图纸;

    (6)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9)设计变更的文件;

    (10)质量验收的证明;

    (11)工程进度付款凭据;

    (12)工程分包情况;

    (13)工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上述的证据都是在诉讼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证据材料的搜集、管理。

    用书面形式将工程施工的情况固定下来:

    1、如发生了设计变更的事实,就必须将相关设计单位、规划部门的书面原件保存下来;

    2、施工中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会议记录等,都应由各方参会人员签字并妥善保存;

    3、如果出现工期延长的情况,应当立即与建设单位等书面确定延长的缘由和处理办法,防止非施工单位原因而被建设单位当作拒付、少付或追究违约责任的理由;

    4、如出现连日的大雨或其它恶劣天气导致工程难以进行的,就必须让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做好签证的工作,对于被拒绝签证的,应当将原始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留档保存,便于日后索赔。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1)》的规定,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的,就工程竣工时间产生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师之家咨询桐城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