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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财产的内容和范围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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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财产的内容和范围有哪些规定

    * 来源 : * 作者 : 桐城市律师

    法律咨询:

    没收财产的内容和范围有哪些规定


    律师之家律师回答:

    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1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1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1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1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好像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21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1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1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