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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4百6103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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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4百6103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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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诠释第4百6103条 24 凭据第4百6103条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1)被告人实行被指控地犯罪时不满10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10周岁地案件; (2)被告人实行被指控地犯罪时不满10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10周岁,并被指控为主要分子或者主犯地配合犯罪案件。 其他配合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地,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地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凭据少年法庭事情地现实情形决议。 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