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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4百3102条 —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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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4百3102条 —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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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诠释第4百3102条 22 凭据第4百3102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地罪犯,切合刑事诉讼法第2百5104条第1款、第2款地划定,人民法院决议暂予监外执行地,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议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形、讯断确定地罪名和刑罚、决议暂予监外执行地缘故原由、依据等,通知罪犯栖身地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管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议书抄送罪犯栖身地地县级人民审查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审查院以为人民法院地暂予监外执行决议不妥,在法定限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地,人民法院应当立刻对该决议重新核查,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议。 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