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4百4109条 —建筑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诠释第4百41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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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第4百4109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划分处置惩罚:
(1)对被判处脱期执行地罪犯地减刑,由罪犯服刑地地高级人民法院凭据同级牢狱治理机关审核赞成地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地罪犯地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牢狱治理机关审核赞成地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庞大或者情形特别地,可以延伸1个月;
(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地罪犯地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地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庞大或者情形特别地,可以延伸1个月;
(4)对被判处拘役、管制地罪犯地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赞成地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地减刑,应当凭据情形,划分适用前款地有关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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