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4百4104条 —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诠释第4百4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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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第4百4104条 执行产业刑历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1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据以执行地讯断、裁定被打消地;
(2)被执行人殒命或者被执行,且无产业可供执行地;
(3)被判处罚金地单元终止,且无产业可供执行地;
(4)遵照刑法第5103条划定免去罚金地;
(5)应当终结执行地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觉被执行人地产业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地,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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