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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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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具体表现为

    * 来源 : * 作者 : 桐城市律师

    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具体表现为:

    1.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选择最重的刑罚执行,较轻的刑罚被吸收,不再执行

    种情形:

    (1)死刑(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死刑。(2)无期(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无期。(3)有期(最高刑)+拘役(被吸收)=有期。

    2.限制加重原则

    (1)单罪管制(3月~2年),管制+管制≤3年。(2)单罪拘役(1月~6月)拘役+拘役≤1年。

    (3)单罪有期(6月~15年),有期+有期,总和刑期不满35年20年;有期+有期

    总和刑期35年以上≤25年。

    (4)无期+无期=无期。(5)死刑+死刑=死刑。

    【提示】限制加重原则的下限是数刑中最高刑期,上限是并罚后的法定最高刑期。例如,甲犯3个罪,分别应处10年、10年和1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15年,总和刑期是35年。由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故对甲应在15年至25年范围内量刑。注意:35年以上包括35年本数。

    3.并科原则

    (1)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2)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

    (3)主刑+附加刑=主刑+附加刑。主刑与附加刑的性质不同,不能换算或吸收例如,甲犯A罪,应处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B罪,应处5个月拘役,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时,拘役被吸收,但附加刑仍须执行。对甲应执行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和罚金2万元。

    4.附加刑并罚

    (1)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是指相加执行,本质上是并科原则。例如,甲犯两罪,分别应处罚金10万元、5万元,要合并执行15万元。

    (2)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种类不同,应分别执行,即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总结】注意:公式中第一个主刑为最高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