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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当前量刑建议制度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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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当前量刑建议制度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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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这一改革举措刚刚起步,目前还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这一制度本身还存在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量刑建议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对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和法定性。

    量刑建议制度无论从其法律依据还是其本身的权能属性以及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说,它都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检察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在审判程序上建立了一个量刑听证程序或辩论程序,有利于公诉权的充分行使,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法官作到“兼听则明”、公正判决,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是一项符合国际司法发展潮流的重要制度。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刑事审判的量刑权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法官的权力。这与我国法律对量刑建议的规定的不够明确有关。长期以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极少对量刑提出建议,法官主持下的法庭也极少对量刑这一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展开辩论。在审判的外在表现上,是一种定罪“公开进行”、量刑“暗箱操作”的形式,其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我国,这种做法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受到质疑。

    2、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不深,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

    公诉人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罪名、定性的论证,不重视量刑建议的合理提出,并随之也缺乏全面综合评定案件中对量刑有影响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特别是对量刑情节冲突时,如何予以确定,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则缺少考虑。量刑建议往往轻描淡写,一笔带过,长期以往就难免影响到合议庭对检察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重视。同时,检察在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时候,也只重视对罪名、定性的抗诉,而忽略对量刑畸重畸轻的抗诉,由此使检察院所拥有的公诉权就局限在对犯罪提出控告,而对被告人应追究什么样的刑罚似乎是法院的事。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对于检察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认为这是公诉改革,是检察的事,与己无关,加上我国现有法律确实未明确规定量刑建议,检察对于审判不采信量刑建议也无可奈何。这使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难以达到制约法官量刑的目的,影响了检察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威性。

    3、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不统一,影响了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检察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有的是由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之后,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报主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查决定,并在将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的则是案件承办人将案件审查完毕,提出一定的量刑建议提交科室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在出庭公诉的时候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于在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和方式上的不统一,也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检察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4、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不够规范,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有效性。

    由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改革刚刚起步,公诉人员缺少量刑建议方面的经验,未能全面掌握科学的量刑方法,对于量刑建议具体内容的提出,有的针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刑期均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比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三年以上”;有的则只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应判处的刑期又提出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比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刑期应在七年至十年考虑。”对于后一种量刑建议内容的提出,显然是不够精确和规范的,这势必减低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影响力,从而影响到检察提出量刑建议的有效性。

    5、量刑建议制度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量刑建议制度功效的充分发挥有赖于证据开示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尚未建立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对检察的量刑建议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检察也不能通过证据开示了解辩方的证据材料,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