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得紧急通知》得通知桐城市律师刑事辩护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139号发布日期:2001-5-24执行日期:2001-5-24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01)244号”《关于严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看各院严格遵照执行。
为入一步贯彻《通知》精神,严防在本市法院执行工作中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再次重申以下几点: 一,对需要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各级人民法院必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高级法院的有关划定,召开执行听证会,给有关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的机会,并经严格审查后方可作出裁定。
二,对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的财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照有关划定,按法定程序当真审查。
异议理由成立的,要及时裁定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三,执行过程中慎重采取拘留措施,要严格按照法定前提和法定程序入行。
对于拘留国有大中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需报经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采取拘留措施。
四,严禁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企业的财务室;严禁拘留收禁被执行企业的公章,财务报表和账册。
已经查封,拘留收禁的,必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日内解除查封,拘留收禁措施。
执行中需要调查被执行企业财产状况的,可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入行审计。
五,严格执行纪律。
对上级法院有明令指示的,要果断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
决不能由于执行职员的工作失误而造成无法挽归的损失,否则,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
对《通知》精神和上述几点,各级人民法院要当真贯彻落实。
贯彻情况及时讲演市高级法院执行庭。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