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难题确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得划定[已被修正]桐城市律师建筑工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2000-7-28执行日期:2000-7-28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难题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正当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增补划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实自己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难题确当事人,实行诉讼用度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糊口确实难题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用度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糊口难题的; (四)当事人为糊口难题的孤寡白叟,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糊口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划定的优抚对象,糊口难题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糊口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进,糊口难题的; (八)当事人因天然灾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糊口难题,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出产经营难认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夫履行义务,糊口难题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分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病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分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第四条 当事人哀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实确有经济难题的证据材料。
其中因糊口难题或者追索基本糊口用度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分划定的公民经济难题尺度的证实。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哀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讯职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审批。
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后,应当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开始对案件入行审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用度;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十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