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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市律师

    本案赖某构成何罪桐城市律师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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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赖某构成何罪桐城市律师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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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司机赖某驾车行驶在国道上,被刘某驾驶得吉普车超车。

        赖某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刘某。

        不1会儿,刘某驾车又超过赖某,赖某不服又加速超过刘某。

        当刘某再1次试图超车至赖某车得左侧时,赖某对坐在副座得陈说:"我要吓他1下,望他还敢超我吗?”,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打1下,刘某为藏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当场死亡。

          [不合]  对赖某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司机赖某驾车客观上违背交通规则而过失致使刘某伤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得构成要件。

        因此,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2种意见以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赖某,刘某驾车在国道上互相超车。

        在此情形下,赖某作为职业司机应当预见到此时违背交通规则,向左侧打1下方向盘,可能会造成刘某得伤亡结果,而赖某却放任这1结果得发生。

        可见,赖某对此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

        因此,赖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1种意见。

        本案存在得题目是如何认定赖某对刘某得伤亡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仍是过失得题目。

        根据《刑法》第十4条,第十5条得划定:应当预见到自己得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得,是过失犯罪;假如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而放任结果得发生,是间接故意犯罪。

        本案得赖某作为职业司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刘某伤亡得结果,但赖某主观上只是想吓1下刘某,并不追求或放任刘某伤亡结果得发生,只是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或者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刘某伤亡得结果。

        这是过失犯罪,而不是间接故意犯罪。

        因此,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银苟 陈贵信  联系电话 0796—353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