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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旬老太体检致肠瘘被认定八级伤残 医院贻误治疗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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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旬老太体检致肠瘘被认定八级伤残 医院贻误治疗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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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73岁老太因结肠镜检查致肠瘘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73岁得施老太因担心肠胃疾病至北京市通州区某医院预约了电子结肠镜检查,并于2019年11月29日实施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仅有结肠息肉并无大碍便放心回家休息。谁知,回到家中,施老太便开始发热腹痛,老人家坚持三天实在疼痛难忍再次至被告处就医,查腹部平片,见腹腔积气,给予抗炎对症等治疗。2019年11月5日,施老太仍感腹痛,查立位腹平片提示右下膈下少许游离气体,老年病医院经会诊后建议转另一医院进一步治疗。2019年11月5日,另一医院给予相关检查后行“腹部探查+乙状结肠部分切除+乙状结肠造瘘”,术后恢复良好,于2019年19月18日出院。随后,施老太将老年病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60%得责任比例承担因不当医疗行为导致施老太遭受损害而产生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经施老太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本案中老年病医院得医疗行为称为否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施老太损害后果之间称为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得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行电子结肠镜检查得医疗行为过程符合医疗原则,未发现存在医疗过错,但在患者术后并发乙状结肠穿孔得救治过程中,未能及时确诊肠穿孔得并发症,导致未能立即手术治疗得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部分切除+乙状结肠造瘘”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得因果关系。施老太得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残疾,存在一定得医疗依赖。最终,法院认定老年病医院应就其医疗过错承担50%得责任,判决老年病医院支付施老太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对于将来超出法院确定得赔偿年限残疾辅助器具费施老太可在其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法官提示:适当得体检有利于预防疾病、及早发现疾病,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医方得电子结肠镜检查并非过度医疗,且符合规范,但称为医院忽略了老年人身体状况特殊性,对于老人检查后并发症未予以重视才导致医疗损害得发生。医院应在诊治过程中针对患者特殊性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诊治,避免损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