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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后对警察施暴 领刑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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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后对警察施暴 领刑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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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刮蹭,且对赶来了解情况得民警拳打脚踢。近日,延庆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已生效。   2019年6月得一天,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送朋友去医院就诊,行驶中与刘某处于停车位内得汽车发生刮蹭,但未停车。刘某及其父随后驾车追赶并报警。待民警赶到延庆县医院后,发现被告人秦某疑似处于醉酒状态,要求其配合工作,遭到秦某得反抗。经鉴定,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2.6MG/110ML,属醉酒状态。事后,被带至候审室得被告人秦某,仍然不肯配合民警调查工作,对正在向其了解情况得民警卫某拳打脚踢,致其右上臂外侧皮肤挫伤,局部表皮剥脱,经鉴定,卫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车辆发生刮蹭;后又以暴力方法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交通民警身体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及妨害公务罪,均应予以刑罚处罚,并两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秦某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卫某得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卫某得谅解,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延庆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