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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市律师

    企业法人清算应留意规范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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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清算应留意规范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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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清算应留意规范的几个方面  企业法人清算,有普通清算,强制清算,特别清算之分,本文所探讨的企业法人清算,仅限于普通清算。

       所谓普通清算,是指企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企业均指企业法人)解散后,清算主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财产入行清理,了却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企业法人清算与企业解散紧密亲密相关。

       企业解散是企业法人清算的原因,企业法人清算是企业解散的后果。

       企业解散只是终结企业的经营流动,加进珍藏而企业法人清算将终结企业的法人资格。

         但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轨制的划定不是很具体,有些划定也不绝一致,操纵性不强,以致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去去泛起这样或那样的题目,甚至有的企业由于清算无法入行而抛却对企业的清算。

       笔者试图就企业法人清算工作中应当规范的几个方面入行探讨,以期能对该项轨制有所裨益。

         一,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启动  《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划定,“企业法人解散,考|试/大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入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划定,公司具有下列解散情形时,应当在解散事由泛起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一)公司章程划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划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泛起;(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者被撤销;(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划定予以解散。

         可见,企业法人在解散后入行清算,是法律划定的一项义务,清算主体必需履行。

         二,清算主体的确定  (一)清算主体  在企业解散后,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为清算主体,也称清算义务人或清算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清算主体一般是指企业的股东或者是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分。

       针对我国企业不同的性质,清算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分;  2.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集体组织,也即开办者;  3.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联营各投资主体;  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职员。

         (二)清算组成立时间  企业解散后,应于何时成立清算组? 设为首页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划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泛起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这是对公司清算而言的,对其他企业则没有明确划定。

       笔者以为,其他企业成立清算组的时间应参考公司法的划定,在解散事由泛起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这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入一步明确。

         (三)清算组的成立及确认  实务操纵中,清算组由企业自行成立,考|试/大外界对此很难知悉。

       笔者以为,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存案,并登记清算组组长及各成员名单,住所,联系方式等,经存案后,刻制“清算组”印章,行使清算职权,开铺清算工作。

       这样一来可以监视清算组的流动,二来可以克服清算组的随意性。

         (四)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划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了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介入民事诉讼流动。

         对于其他企业清算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详细划定,应当参照公司法的该项划定执行。

         三,充分施展债权人在清算中的监视作用  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显著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

       因为清算组是由企业的主管部分,开办者或者股东,股东大会成立的,在清算过程中,难免会泛起这样或那样的题目,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而且,法律又划定,清算方案及清算讲演(清算结果)由主管部分,开办者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这样,清算的确认轨制就变成了自己对自己行为的评价,缺乏外部,特别是债权人的监视,对债权人非常不利。

       况且在我国,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书面审查),不涉及企业行为的实质,以致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因此,在实务操纵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轨制,加进珍藏明确划定债权人的监视作用,由债权人或其代表组成债权人会议,对清算方案,清算讲演入行审核,以保证债权,债务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企业在清算中弄虚作假,逃避债务。

         四,清算终结  1,清算期限  关于清算期限,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予以明确划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清算本身就是一个较长的过程,特别是有些债权的归收去去要经由诉讼,执行等法律程序,所需时间就更加长久,不宜入行详细的划定。

       但同时,我们望到,假如不合错误清算期限加以划定,就会导致清算没完没了,甚至是不了了之,不但对投资人毫无益处,而且也极大地损害清偿权人的利益。

       因此,有必要对清算期限入行划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六条划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讲演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有的学者以为,“公司清算工作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九个月内完成的,经清算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胡德胜:《试论公司非破产解散和清算轨制的完善》,考|试/大载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三辑,第275页)。

       笔者以为,前述观点没有考虑执行的期限,欠妥当。

       清算期限的确定,可以考虑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一,二审审理期限及执行期限的划定,定为15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月内完成的,由清算组提请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样一个期限,既能保证企业较好地清收债权,完善地处理清算事务,又不至于拖得太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实务操纵中基本上切实可行。

         2,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讲演报主管部分,开办者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企业法人资格亦随之消灭。

         3,清算材料的移交和保留  清算终结后,清算材料的移交和保留关系到日后企业相关权利人查阅,了解企业的整个清算情况,以及了解清算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准确履行清算职责的题目,监视清算主体的行为,追究相关职员的责任,因此,必需予以妥善保留。

       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亦无明确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对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的移交和保留作了划定,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留;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留。

       这条划定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设为首页 但是笔者以为,企业清算材料应当交由企业登记机关,与企业开业登记及经营情况材料一并保留,这样最合适不外:一是清算终结后,清算组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清算讲演及主管部分,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认可的相关材料,可以一并将企业清算材料移交企业登记机关保留;二是企业的全部材料同一由企业登记机关保留,既能保证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又利便公家查阅;若企业材料由不同的机关保留,则查阅极为不便;三是若将企业清算材料交由主管机关,开办人或者股东保留,很不现实。

       企业注销后,主管机关一般没有专门的部分来保留这些材料,开办人或者股东则去去各奔东西,甚至有的股东为逃避责任,早已不翼而飞,导致无人保管企业清算材料。

       因此,从清算材料保留的妥当性,完整性及查阅的利便性出发,笔者以为,应当划定将企业清算材料移交企业登记机关保留,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一并移交。

         五,夸大清算主体的侵权责任,保证清算工作的公然,公正,及时完成。

         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有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企业解散后入行清算,是清算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清算主体必需严格履行。

       清算主体假如不入行清算或者逃避清算,考|试/大将使企业陷于无人治理的境地,可能扩大企业财产的损失,使本来能够得到了债的债权不能了债或者不能完全了债,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一个现实的情况是,一些企业因违法或者为逃避债务故意不参加年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封闭或者被撤销。

       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多数已经是一个烂摊子,清算主体唯恐避之不及,更是不愿承担清算责任,对债权人极为不利,也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影响很坏。

         因此,为督促清算主体及时,公然,公正对企业入行清算,应当划定清算主体未在公道期限内入行清算或者逃避清算,由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清算主体在清算中转移财产,或者以虚假清算讲演,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企业注销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主体主张因此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