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质权人不得擅自任用、处分质物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了债,质权人据有质物,使质物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保障。
其次,质权从其性质上望是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
动产质权与典质权比拟,其根本区别在于担保物的移转与否,典质不移转典质物,仍由典质人据有、使用,而动产质权移转质物的据有,将属于出质人据有的质物转至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这是因为用于典质的物大多是不动产,而用于质押的是容易移转的动产,质权人据有质物的作用在于控制质物,保证债权实现。
再次,无论是典质仍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物、控制质物是为了质物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物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
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人违背本条划定,使用或者处分质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划定体现了动产质权的设定目的及其特征。
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物、处分质物的,一旦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划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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