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旅客有救助义务吗?
《合同法》第301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绝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应当绝救助义务的划定。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商定地点。
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绝力救助。
固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假如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立场,这是有悻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的,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老实信用原则是相违反的。
所以本条划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绝力采取措施救助。
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划定的法定义务。
假如未绝此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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