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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市律师

    房地产典质合同订立留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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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典质合同订立留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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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典质合同订立留意事项  房地产典质合同是典质人与典质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房地产典质是担保债权债务履行的手段,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债权债务的主合同无效,典质这一从合同也就天然无效。

         房地产典质是一种标的物很大的担保行为,法律划定房地产典质人与典质权人必需签订书面典质合同。

           房地产典质合统一般应载明下列内容:   1.典质人,典质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典质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4.典质房地产的价值;  5.典质房地产的占用治理人,占用治理方式,占用治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典质权灭失的前提;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的方式;  10.典质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典质物须保险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将典质权人作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

           典质权人需在房地产典质后限制典质人出租,出借或者改变典质物用途的,应在合同中商定。

           订立典质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商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典质权人尚未受了债时,典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典质权人所有的内容。

           典质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落时,其房地产正当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典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