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典质合同订立留意事项
房地产典质合同订立留意事项 房地产典质合同是典质人与典质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房地产典质是担保债权债务履行的手段,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债权债务的主合同无效,典质这一从合同也就天然无效。
房地产典质是一种标的物很大的担保行为,法律划定房地产典质人与典质权人必需签订书面典质合同。
房地产典质合统一般应载明下列内容: 1.典质人,典质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典质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4.典质房地产的价值; 5.典质房地产的占用治理人,占用治理方式,占用治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典质权灭失的前提;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的方式; 10.典质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典质物须保险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将典质权人作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
典质权人需在房地产典质后限制典质人出租,出借或者改变典质物用途的,应在合同中商定。
订立典质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商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典质权人尚未受了债时,典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典质权人所有的内容。
典质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落时,其房地产正当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典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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