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人民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人民法院如何入行归访考察?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以法(研)发[1991]7号发布,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划定》明确: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原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并入行必要的归访考察。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少年管教所建立联系,了解少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少年管教所做好帮教,改造工作。
人民法院可以按期或者不按期地对正在服刑的少年罪犯入行归访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