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股权变更需要董事会同意吗?
关键词: 投资人,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
在2001年新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划定中删除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的内容。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董事会的同意。
股权变更需董事会一致同意是我国早期外资立法缺失的产物,在早期的外资立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并未划定监事会和董事会,而是直接把董事会望成了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但董事会究竟不是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更不能代表股权变更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根据原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于199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划定》(以下简称《股权变更划定》)的划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须达成两个合意:一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间的股权转让合意;二是企业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
在股权转让报批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供有关这两个合意的材料。
股权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达到一致乃当然之理,但《股权变更划定》还需要董事会的同意,并不妥当。
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入行了修订,股权变更不再需要董事会的同意。
因此,绝管《股权变更划定》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仍旧要求股权变更需要经由企业董事会的同意,但这并不会造成实际操纵的难题。
由于无论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仍是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对于该问题都应当合用《条例》的划定,而不应当合用《股权变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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