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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生子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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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生子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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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生子,约束,未婚,法律

        姻法第十九条划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享受继承权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权利.不受歧视,还划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糊口费和教育费的一部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糊口为止。

        事实婚姻要拿结婚证才成为正当婚姻。

        

      <人口与计划生养法>第十八条 国家不乱现行生养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养一个子女;符正当律、法规划定前提的,可以要求安排生养第二个子女。

        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划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养,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划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划定生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划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养行政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