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侵占罪的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躲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划定而为他人珍藏,治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即是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往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往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归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归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躲物,是指为隐躲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宅兆中的珠宝等。
埋躲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遥,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仍是遗忘物以及埋躲物都必需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假如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固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
至于埋躲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躲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躲物。
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正当之物,又可以是犯禁品,赃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