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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行为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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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行为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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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客体,处分

         【为您推荐】顺平县律师黄州区律师花都区律师桂平市律师乐昌市律师翠屏区律师洪洞县律师越秀区律师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是两类重要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的发生尺度着某项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失。

         其中处分行为还详细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那么处分行为的客体是什么?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针对这些专业的法律知识,小编给大家简朴先容下。

         一,处分行为的客体的什么?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典质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

         台湾民法典第758条划定: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其所称法律行为,系指物权行为而言。

         又第761条划定: "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但受让人已据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

         "其所称让与合意,系物权让与合意(物权契约)而言。

         二,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别是什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

         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鸣债权行为。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预备阶段。

         通说以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

         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

         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哀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预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

         "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

         如: 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将土地债务变更为典质权。

         "处分人”仅仅是指其权利被转让,被设定负担,被消灭债权或被变更内容的人,而不是取得权利,免除负担的人。

         综上所述,作为民法中重要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的客体是权利。

         权利的改变,灭失及转移是处分行为的结果。

         而在交易过程中,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并不是目的,这是处分行为与之不同的地方。

         同时,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各自分离。

         区别两者意义,对于指导民事案件大有裨益。

         
    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3-2209:31:07”,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