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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抗辩权法定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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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抗辩权法定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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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一,延期性抗辩权分类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按期间内,一定前提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合同法上
    关键词: 延期,抗辩权一,延期性抗辩权分类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按期间内,一定前提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

         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二,不同抗辩权的概念解析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划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尽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履行哀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哀求(《合同法》第67条)。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划定了这一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合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切当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划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借合同入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4,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即是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旧享有一些权利,只不外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备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划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尽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现在大家知道延期抗辩权法定什么权了吧。

         需要说明的是,延期抗辩权与抗辩权是有区别的,前者有前提限制和期限限制,并非永久可行使得权利。

         因此,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对延期抗辩权的了解也是必要的,但愿本文会对需求者有所匡助。